合肥经济学院督导督察工作条例 (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1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评价、监督和指导作用,努力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合肥经济学院督导督察室,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和学风建设工作实行督导督察制度。为确保督导督察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任职与聘任

第二条 督导督察工作人员主要从校内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中聘任,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师德高尚。

(二)关注学校发展,热爱教育教学工作,长期从事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丰富的教育及管理工作经验,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教科研方面有一定声望,愿意为督导督察工作贡献力量。

(三)为人正派,办事认真、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积极发表意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条 督导督察室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经董事会遴选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督导督察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1-2名,实行主任负责制。在任期内,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作适当调整或补充。督导督察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专家工作模式,根据工作需要,校内外聘请专家,组建项目工作组,在督导督察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具体督导督察工作,各项目组督导督察工作形成的意见和建议,须提交督导督察室主任会议审定。

第五条 督导督察室隶属董事会领导,接受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工作指令开展工作,向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负责。督导督察室秘书负责督导督察日常工作协调、文件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督导督察室根据学校工作要点以及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坚持督管、督教、督学相结合,制定学年学期督导督察工作计划,确定督导督察工作重点。

第三章 工作职责、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学校治理及重点工作督察督导。学校重点工作的部署、执行以及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健康发展和办学水平。重点工作督察督导的目标是监督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和对落实效果的评价。学校治理及重点工作督察督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注重过程、注重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形成“大督察”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整体督察督导效能。

学校治理及重点工作督察督导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决策、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等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董事会、党委、行政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董事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有关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学校主要领导批示的重要来信来访、校长信箱来信及师生员工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学校整体运行管理状况及成效的督察评估。

(七)其它需要督察督办的事项。

 督察督导的方式:

(一)定期督察。主要针对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完成情况,开展定期督察。

(二)专项督察。对学校重点推进的工作项目、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落实的工作项目开展专项督察。

(三)联合督察。对于学校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涉及多个承办单位,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督查事项,成立联合督察工作组进行督察。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督导督察。教学督导督察是学校为保证教学质量,进行教学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方式,是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是围绕学校教学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教学工作督导督察主要工作内容有

)研讨学校教学运行管理、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为改进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结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通过查阅档案、听课、访谈、问卷调查、研讨会议等方式,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专题调查与研究,对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及教学保障与服务质量实施督导并提出建议。

)组织并参加学校日常教学检查工作,进行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

)依据学校专业评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等有关专项评估文件要求,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教学等专项评估工作。

)对学校、学院、系部(教研室)的教学管理以及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及上报。

)依据听课制度的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随机性听课,或按照学校统一布署进行针对性听课。定期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教学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馈。

)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帮助中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帮助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对当年申报职务晋升的教师进行教学效果评价。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董事长、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 学校学风建设的督导督察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良好的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培育和建设优良的学风环境,促使大学生养成主动自觉学习、勤奋刻苦学习、自主创新学习的习惯。学生养成这些良好的学习习惯,不仅是大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和不畏艰难的科学精神的个体体现,更是高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群体体现。

学风建设的督导督察,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 考察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学风建设的重视程度,理念的先进程度,检查学风建设组织体系、规划定位、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督察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重点考察学习纪律,要求课堂秩序好,迟到、早退、旷课少,努力学习刻苦用功多;考察考风纪律,要求考试管理严格, 考纪教育深入广泛, 考风优良, 考试无作弊现象;考察“其他日常行为规范” 强调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 重大群体事件和个人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 考察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措施及其实施效果。重点考察约束激励机制,要求有健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评奖推优办法, 在选拔干部、评奖学金、考研究生和各项评优中严格执行奖励与处分等方面的规定, 认真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鼓励先进, 帮助后进, 共同进步。

(四) 考察学生课外活动情况。重点考察学生利用课外活动时间自愿参加科技活动与学习竞赛性活动 包括学术讲座和文化沙龙活动等,要求参与面广,积极性高,有成果效果好;考察学生主动参与的、学校精心组织的暑期和平时的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所受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内容;考察学生积极参与群众性文艺、 体育活动情况。

    (五) 考察学风建设效果。重点考察学生基本素养在实践能力、 自学能力、 应变能力 交流能力、创新意识以及外语的应用能力等方面的综合反映等,可通过考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学科知识技能竞赛成绩、四级外语通过率、科技创新论文及专利量、考研率、体育达标率等指标表现来证明;学生在思想道德修养、人文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成长的效果,可通过思政理论课学习效果、学生党员发展情况、相关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考察;学风建设效果还集中体现在社会美誉度、创业就业率、用人单位好评、招生第一志愿率、新生报到率等方面,这也是在评价学风建设效果时重点考察内容。

第九条 督导督察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学校与督导督察工作相关联的会议;查阅与督导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须向督导督察开放,支持并配合督导督察正常开展工作。督导督察调查或听课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二)总结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成效,促进经验交流;就督导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人员、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反馈、约谈、通报,督促本人和所在单位改进。

(三)以督导督察工作简报、专项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督导督察结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对督导督察室提出问题进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督导督察室秘书处反馈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督导督察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学校重点工作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方面为主,兼顾相关部门工作安排,以及学生课内外的学习情况。按规定督导督察,并按时完成好各项督导督察任务。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以导带督、督导结合”的原则,坚持“督教、督学、督管”三结合,着眼于“帮”和“促”,做到指导方法科学、方式得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紧紧围绕学校教学工作大局,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改革,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十三条 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更新观念,熟悉、了解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受聘督导督察工作的专家成员实行津贴制。督导督察室工作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工资;督导督察项目组专家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发放劳酬和津贴,津贴与酬金的发放标准按校内外、专兼职参照校内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督导督察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学校预算列支。学校为督导督察室提供办公室及其必要的办公用品、设施、报刊和书籍等工作条件及政策支持,以保障督导督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督导督察工作人员是代表学校执行督导督察任务,督导督察工作人员在执行、履行职责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及时准确地为督导督察工作人员提供所需材料,保证督导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将保护督导督察工作人员的权益,对故意损害督导督察工作人员名誉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个人或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督导督察室提出的督导督察意见、建议以及在督导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应予以充分重视,积极协调或组织落实,并及时作出答复。强化督导督察结果运用,督导督察结果要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挂钩,确保督导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被督导督察单位和人员对督导督察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向董事会、学校党政部门反映、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督导督察室负责解释。